鉴于吉林中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存在“不配合整改要求”的行为。同时还存在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按要求提交2022及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的问题,违反有关配合管理的工作要求。为严肃国科资函〔2021〕13号文关于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要求,依据国科资函〔2021〕13号文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消其备案管理3年”的处理措施。
特此通告。
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2024年4月9日